征收排污费制度又称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收取一定费用的制度。包括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三个环节。征收排污费制度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对加强环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首先,它能促进排污者加强管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其次,它能促进生产技术的改进,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再次,它能增强国家治理污染的能力,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自身建设。
我国目前有两种意义的排污收费制度:
①超标准排污收费。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首先规定了在我国实行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制度。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②排污收费,即《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规定的,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即使不超过标准,也要征收排污费。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为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征收的排污费必须用于防治污染,不得挪作他用。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并不意味着购买了排污权,也不排除其治理污染、赔偿损失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排污单位如果拒绝或者拖延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或排污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排污收费制度是依据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要求,污染者要承担对社会污染损害的责任。
排污收费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控制污染的一项重要环境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