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责
1、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报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3、监督检查全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执法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4、拟定并实施全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5、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6、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拟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7、指导全县土地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承担报国务院、省、市和县政府的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8、依法管理全县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和转让初审登记;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实施全县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管理地勘成果。
9、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矿泉水和地热勘查评价、鉴定,按权限认定并管理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10、依法征收有关专项收费并负责专项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建议计划的编审;安排县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其他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11、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12、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