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依据州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在申请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受申请人或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统称委托方)委托,开展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专业技术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
二、管理职责
(一)委托方
坚持“谁委托谁负责”原则,对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一事一评”。
(二)行政审批部门
坚持“谁审批谁组织”原则,组织委托方对中介机构进行“一事一评”,汇总提交本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承办机构考核信息。
(三)行业主管部门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州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州县本行业中介机构“一事一评”考核信息,综合评定出本行业中介机构考核等级;组织调查核实投诉质疑;开展“差”等级中介机构退出管理。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所在县市“一事一评”考核信息,按时提交上级州直对口部门。
(四)发改部门
州县发改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联合奖惩。州发改委负责汇总公布全州中介机构考核结果。
三、管理方式
(一)考核模式
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承办中介机构进行“一事一评”,评出单次服务的“好”“中”“差”等次;每半年对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考核,评出“好”“中”“差”三个等级,并予以公布。
(二)考核指标
1.“一事一评”指标
(1)“好”等次:①服务时限短,严格在合同约定时间和州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规定时限内完成服务事项。②服务收费规范,按照市场需求合理设定服务价格,明码标价,严格按合同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③服务质量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开展中介服务,服务态度好,服务效果佳。
(2)“差”等次:①服务超时限,超出合同约定时间或州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0年版)规定时限开展中介服务。②收费不规范,存在合同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③服务质量差,业务开展中存在重大失误、服务质量低劣或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
(3)“中”等次:整体服务水平居于“好”与“差”等次之间。
2.综合评定指标
(1)“好”等级:在“一事一评”中获得“好”等次达到总评价次数的80%及以上,且不存在“差”等次评价。
(2)“差”等级:在“一事一评”中“差”等次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
(3)“中”等级:在“一事一评”中获得“好”等次低于总评价次数的80%,且“差”等次评价少于3次。
(三)评价流程(见流程图)
1.第一阶段:州县审批部门组织本单位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委托方按照“一事一评”指标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评出单次服务的“好”“中”“差”等次,并于每月23日前汇总考核信息提交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市行业主管部门于每月24日前将县市本行业中介机构考核信息提交上级州直对口部门。
2.第二阶段:州直行业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州县本行业中介机构“一事一评”考核信息,按照综合评定指标评出本行业“好”“中”“差”三个等级的中介机构,分别于每年二季度、四季度最后一月25日前提交州发改委。
3.第三阶段:州发改委每半年汇总州直各行业中介机构考核结果并予以公示,确定全州“好”“中”“差”等级中介机构名单。公示期间的投诉质疑由州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政审批部门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结果应用
(一)公布考核结果
州发改委每半年在州发改委门户网站发布全州“好”“中”“差”等级中介机构名单,为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提供参考;同时抄送州直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群团部门和县市,执行联合奖惩措施。
(二)实施联合奖惩
1.实施联合奖励。对于“好”等级中介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可列入优先推荐名单;还可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介服务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
2.实施联合惩戒。“差”等级中介机构影响期为6个月,从公布之日计算。影响期内,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督促整改提升,做到规范执业;全州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不得遴选“差”等级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适时发出风险警示,引导社会投资项目业主拒绝遴选“差”等级中介机构;有关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取消“差”等级中介机构参加各类评先(优)和推荐资格。
3.加强退出管理。“差”等级中介机构通过问题整改、履行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等措施,影响期满向州直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申请和承诺,经审核同意,并由州直行业主管部门将本行业退出“差”等级管理中介机构名单提交州发改委统一公布后,退出“差”等级管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州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