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鄂政函[2009]260号文件精神,恩施市城市管理局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行使以下九大职能:
(一)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者其他工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土地,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三)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车辆乱停乱靠、滞留候客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办理丧事活动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