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保密、联络、督查、目标管理、会务、文书档案、信息、财务、信访、建议(提)案办理,公产管理和后勤服务;负责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的计划安排和监督使用,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城建资金的筹集和专项资金的收缴和管理,负责对本系统执行财政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局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建项目和系统内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负责机关财务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管理及禁毒等工作;负责下设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技术等级考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发证、上岗资格考试申报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设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综合协调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应急处置工作。
(二)法规监察科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建设、工程建设、规划管理、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房改、市政公用事业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行业综合性政策的调查研究;负责局机关各机构的执法监督工作和普法、审查各类执法文书,组织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负责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执法资格的考核;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和有关单位执行建设程序及招投标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建筑活动中违反和规避招标、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三)住房保障及房地产市场监督科
负责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总体规划和年度需求计划;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和销售、政府回购管理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条件;负责廉租住房配租、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管理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储备管理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建设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社会捐赠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县各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县属房改单位职工的增量补贴归集、管理、使用兑现审批和存量补贴及房改房《房屋所有权证》、《贵阳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准入许可证》的审核办理工作。承担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负责房屋租赁市场运行态势的分析与研究,测算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负责定期发布房屋租金指导价及有关信息;指导公有住房管理工作,执行房地产销售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及资质审核工作;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和规范物业服务管理市场;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证、业绩考评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的管理;参与制订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标准;指导、监督居住区、楼宇及其它物业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组织拟订相关标准和规范,监督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科
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研究草拟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修改及实施情况评估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修改及各类规划公示、公布等工作;参与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及修改工作;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认可,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规划审查、审批,核发相关规划许可证;负责管理全县规划编制设计和测绘成果,加强对规划编制设计和测绘单位的监督;负责城乡规划监察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全县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优秀历史建筑和县级以上历史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规划法制建设及行政诉讼应诉、信访应访工作;负责全县城市规划展示、城市规划信息系统的规划、组织与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乡(镇、社区)的规划建设工作。
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城市建设的政策、法规;研究拟订城市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发展战略,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库,制定年度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计划;负责全县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督促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跟踪管理;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各乡(镇、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村镇建设的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指导乡(镇、社区)、集镇和村庄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工作;督促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的推广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组织推进村镇建设试点工作;负责全县村镇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计划安排和监督使用;负责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培训;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计划;指导并监督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环境综合整治、信息系统、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及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资源调查评价;承办风景名胜区的申报、设立工作和规划初审;承办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的建设选址和特许经营初审事项;负责建筑行业固定资产统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负责工程设计业、建筑业(含装饰装修业)的行业管理,依法规范和监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装饰装修市场、建筑市场;负责相关行业企业资质初审、从业规范和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制定建筑行业发展规划,组织设施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负责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行业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等。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燃气发展规划;监督管理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组织施工企业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对燃气贮罐站、贮配站、输配压力管网、贮罐、槽车、钢瓶等设施(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办理《城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组织燃气经营单位的操作、安装、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组织或者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上报安全事故。
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