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及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本区的情况,研究起草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及房产管理方面政策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区情况,研究制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发展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本区执行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法律、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区住房保障体系,编制廉租住房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工作年度计划;负责住房保障工作,做好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登记受理、初审、上报工作。
四、负责指导本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各项房改业务的审批;负责各类住房基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监督。
五、负责直管公房、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各房管所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本区各类房屋的租赁管理,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六、负责牵头协调本区各类房屋的安全管理,逐步提高和改善居民居住水平和环境质量。
七、负责本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运作,监督住房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监督。
八、负责本区房屋权属管理,受委托依法核实和确认房产权属,建立房屋登记簿,办理房产登记发证,管理产权产籍档案,负责本区房产测绘管理。
九、负责本区房地产市场的行业管理,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建设和统计分析;负责本区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的业务监督检查和规范管理。
十、负责本区房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一、负责本区白蚁预防和灭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本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对党、团、工会组织的领导。
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