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2)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和注销的登记;
(3)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4)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5)负责受理和审核单位普通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以及缓缴、补缴申请;
(6)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缴存情况
(7)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8)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9)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0)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11)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12)承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