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编制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指导人才安居专用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资质资格管理,指导或组织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落实建筑活动监管中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城市建筑工地、城镇管理基础设施涉及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或指导城市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物业管理、房屋征收补偿、房屋使用安全、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指导住房制度改革,管理和指导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溪分中心工作。
(六)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城乡建设考核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市本级城建项目的组织实施。
(七)拟订全市市政公用事业的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给排水、燃气、市政、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承担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综合考评等工作。拟订市政公用行业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八)指导市政公用行业体制改革,负责市场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根据授权开展行业领域的特许经营许可管理;拟订市政公用行业作业标准、规范、工作流程、设施验收移交规范等制度标准。
(九)指导或实施全市村镇建设工作,参与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相关工作,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指导农房设计、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
(十)制定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监理造价咨询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管理,组织推进建筑工业化、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建筑业企业对外承包工程。
(十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推进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和品牌工程创建工作。
(十二)监督实施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进步和建筑节能工作,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城镇减排工作。推进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及应用工作。
(十三)指导或实施城市更新改造建设。指导或实施中心城区公共空间和街区更新改造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管理、海绵城市建设等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队伍的综合管理,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和监理造价咨询业等各类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及执业注册管理。配合做好全市人才安居服务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档案管理;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管理中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相关工作,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发展规划和人民防空设施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战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军事机构决定,发布人民防空的有关命令和指示。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两个高水平”建设目标,全面推进基础设施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保障,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和辐射力,高质量推进城乡环境整治,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加强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全面实施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稳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全面提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深入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继续牵头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不断优化审批流程。继续精简、取消、下放建设行业的办事事项,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