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发挥群众作用做好居民自治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成房发〔2014〕97号
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有序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居民自治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含义
居民自治改造是指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改造范围内居民通过自治改造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改委)直接参与项目改造的具体工作,主动会同项目 实施单位开展补偿安置相关事务的工作方式。
二、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房屋征收或其他模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基本原则
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工作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市场运作、单位协同、依法改造”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鼓励群众主动参与,调动群众自主性和积极性,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四、自改委的产生流程
在当地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改造范围内居民民主选举产生。
(一)以栋或单元为单位,推选出1~2名群众基础较好、政治素质过硬、具备一定组织能力和时间精力的住户代表。
(二)住户代表公开进行投票,选举出其中20%~30%的代表作为自改委候选人。
(三)逐户征求住户对自改委候选人名单的意见并签字确认,候选人获得支持率达到95%的方可当选自改委成员。自改委成员人数不能满足项目需要的,可从剩余住户代表中补充推选。
(四)自改委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成员名单应当在改造范围内公布。
五、自改委的工作职责
(一)收集和反映改造片区住户对改造项目的意见和建议,配合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摸底调查。
(二)宣传棚户区改造政策,做好对改造片区住户的教育工作,引导住户积极支持和配合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对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安置补偿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改造项目的签约和搬迁工作。
(五)做好安置房屋建设的监督工作。
(六)及时向改造片区住户通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相关事务,接受住户的质询和监督。
(七)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做好住户的返迁入住工作。
六、工作开展方式
自改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制度,针对改造项目情况分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从改造范围内居民的整体意愿和根本利益出发,主动上门开展工作。其办公用房由当地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七、相关规定
(一)居民自治改造仅作为推动实施棚户区改造的一种工作方式,由各区(市)县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二)通过居民自治改造实施的项目,可将改造范围内同意改造的居民户数比例以及签订模拟补偿协议的比例,作为项目启动的条件。具体根据改造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三)自改委开展居民自治改造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四)自改委应当同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充分对接,协调开展工作,就入户调查、宣传动员、签约搬迁等工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对少数不配合搬迁工作的居民,可由自改委组织群众积极分子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宣传教育。
(五)棚户区改造以外的其他项目可参照适用。
八、解释机关
本指导意见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实施日期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4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