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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2022/07/16119 作者:佚名
导读: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出租交易行为,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三)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出租交易行为,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三)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交易活动正常运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资产出租交易行为,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资产出租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术语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的宾馆、商铺、住宅、公益性服务用房等房产类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出租。

第五条 【交易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根据市场价或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屋租赁政府指导价,通过公开竞价租赁方式,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出租交易。本细则所称的公开竞价租赁方式是指挂牌竞租、网络竞价、拍卖及比价竞租。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承租确定】

(一)在公告期内只有一个竞租人,并符合竞租条件的确定为承租人,以公开价协议租赁。

(二)在公告期内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竞租人,并符合竞租条件的,以出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最高报价相同时,可再次竞价,直到确定承租权人为止。续租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在公告期内没有竞租人的,延长一个竞价公告期。延长期满后,仍无竞租人的,可在原底价基础上下浮10%—20%继续挂牌;下浮后仍无竞租人的,暂停交易活动,出租人视情况安排下次交易。

第七条 【租赁期限】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资产出租人与获得竞价租赁权的承租人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八条 【责任主体】

(一)行政事业单位是本单位资产出租进场交易的实施主体,出租项目统一由主管部门申报;

(二)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项目进行审核;

(三)市财政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项目进行审批;

(四)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事项进行行政监察。

第九条 【交易程序】

(一)报件内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审核批准后,向市交易中心提出进场出租交易的书面委托申请函、出租方案审批原件、租赁合同样本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

(二)发布公告。行政事业单位确认的资产出租项目公告,应在法定媒体和市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同时发布。公告时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国家、省、市对其资产出租项目交易公告时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受理报名。竞租申请人按照公告要求到市交易中心提交报名申请,办理报名手续。市交易中心根据资产底价的比率收取保证金,即竞租人按比例交纳1个月的租金作为竞租保证金。

(四)身份确认。身份为个体的承租人要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材料进行资格确认后登记注册;身份为单位委托的承租人要持有效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材料进行资格确认后登记注册。

(五)组织交易。由市交易中心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公开组织网络竞价。行政事业单位派员参与出租项目的现场监督。

(六)结果公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结果应在法定媒体和市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国家、省、市对资产出租项目交易结果公示时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合同签订。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出租人在7个工作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约定承租人按比例交纳不低于1个季度的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八)租金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后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条 【保证金返还】

竞租保证金由市交易中心在确定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竞租人;承租保证金由出租人在履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原承租人。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竞租人有违反资产使用管理规定的;承租资产后拖欠租赁费用的;有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两年内不得参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交易活动。

承租人有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或通过不正当手段竞得承租权及在经营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的资产,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

竞租人认为出租交易过程和出租交易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监察局提起投诉。

市监察局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解释机关】

本实施细则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市级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类国有资产公开竞价租赁实施细则》作废。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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