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及时调解物业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防止矛盾激化,倡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认真履约、遵守社会公德理念,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三、对本辖区所发生的物业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或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六、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八、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
九、对调解已解决的纠纷要及时进行回访,防止纠纷反复;定期对调解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适时组织有关各方参加区域的联席会议,积极探索各类矛盾纠纷调处的方式方法。
十、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