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纪与房地产信托、代理、居间的关系
1.房地产行纪与房地产信托的不同
房地产信托实质上一种管理财产的法律关系,在此项关系中,一方拥有房屋财产所有权,同时负有为另一方利益使用该房屋财产的义务,该房屋财产称信托财产。成立房地产信托有房屋财产授予人(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三方主体。
房地产行纪关系与房地产信托关系的区别如下:
1)房地产行纪关系属于合同关系,房地产信托属于房屋财产管理关系,类似于用益物权管理。
2)房地产行纪合同只有房地产委托人、房地产行纪人双方,而房地产信托有房地产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三方当事人。
3)房地产行纪不以房屋财产交付为成立要件,而其委托人的房屋财产所得利益归委托人享有;而房地产信托以房屋财产交付各受托人为成立要件,且取得房屋财产所生利益的是受益人,而非房屋财产授予人。
2.房地产行纪与房地产代理的不同
房地产行纪与房地产代理都是发生于三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且都是为他人活动,这是两者相似的地方。不同之处是,房地产代理行为在交易时房地产经纪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交易,交易活动中的法律责任、经济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而房地产行纪行为,交易时房地产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交易,交易活动中的法律责任、经济风险由行纪人自己承担,委托人并无直接权利义务关系。
3.房地产行纪与房地产居间活动的不同
房地产居间中,由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机会,促成他人之间的房地产交易,它自己并不直接进行交易,纯粹起一种提供信息、牵线搭桥的作用,所以它基本上不承担交易行为的经济风险。而在包销活动中,不管标的房地产是否能按包销合同所约定的价格售出,房地产经纪机构都必须向房地产业主支付全额房款。这其中潜在的巨大经济风险完全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不管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房地产交易,其实质上已成为直接进行房地产交易的一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