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二、实施步骤
(一)2009年,开展房屋登记官确认工作。对房屋登记机构在岗的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凡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3年以上,且在房屋登记工作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过错,并已取得原建设部印发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或已参加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区、市)里统一组织的《房屋登记办法》培训班的,可申请确认为房屋登记官。各房屋登记机构确认人数不超过房屋登记机构编制总人数的20%。
房屋登记官的确认工作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确认名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确认工作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另行通知。
(二)2010年起,开展房屋登记官培训考核工作。从2012年起,未取得《房屋登记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应调离房屋登记审核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