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工锻打铁锅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手工锻打铁锅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规格、产品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碳素钢板为基础材料,机械模压或锻打成型,手工锤锻完成的铁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31604.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铅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700 碳素结构钢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6544 瓦楞纸板
GB/T 32432 家用钢制锅具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锤印:指锅体经过锤锻后留在锅体内表面上的凹痕。
3.2 手柄:端起锅体的部分,按材料分为铁质、木质、塑料等。
3.3 手柄隔热套:套装在铁锅手柄上的耐高温隔热套。
4 分类和规格
4.1 分类
产品按使用功能分为:煎锅、炒锅等。
4.2 产品规格
规格型号以锅口内径尺寸表示,单位为厘米取整数,并优先采用偶数系列;锅具材料厚度1.5-2.5mm之间不等。
5 产品要求
5.1 材料
5.1.1 锅身一般使用热轧碳素钢板. 能提供原材料检验记录和完善的出入库手续,保证原材料的可追溯性。
5.1.2 铁锅的卫生指标应符合GB 4806.9相关要求,使用时不应释放出任何可能对健康有害的物质。
5.1.3 铁锅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均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5.2 加工工艺
5.2.1 热加工:材料加热模压或锻打制成锅坯。
5.2.2 冷加工(冷锻):常温下,成型后的锅坯经手工锤锻3遍以上,累计捶打不少于2万次,内表面形成均匀分布的鳞片状锤印,单位面积内锤印不少于10个。
5.3外观和尺寸
5.3.1手可接触部位无毛刺、飞边等对使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缺陷;锅内表面光滑无裂缝。
5.3.2 锅口尺寸偏差、锅身及锅底厚度、锅底厚度偏差均应符合表1规定。
表1规格型号及尺寸偏差 单位为毫米
种类 规格型号 锅口内径尺寸 尺寸偏差 锅身及锅底厚度 厚度偏差
煎锅 22,24,26,28 220,240,260,280 ±5 2.5 0 -0.2
炒锅 26,28,30,32 260,280,300,320 ±5 2.0 0 -0.2
5.4 锅身渗水
锅身无裂纹、渗漏。
5.5手柄要求
手柄及相应配件安装牢固,不松动、不变形,符合GB/T 32432 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材料
6.1.1 碳素钢板材料符合GB/T 700的要求,能提供原材料检验记录和完善的出入库手续,能保证原材料的可追溯性。
6.1.2 铁锅的食品安全试验按国家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的规定进行。
6.1.3 非金属材料的食品安全试验按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
6.2 外观质量检测
在正常光线下采用目测、手感检查。
6.3 锅口内径
锅口内径尺寸使用钢直尺或钢卷尺等标准量具检查标准量具检查,检测误差±5mm内。
6.4锅身底部厚度
锅底最小厚度采用精度为0.01mm的厚度测量仪,测量底部中心Φ200mm的圆周内不同三点取平均值,允许偏差0 -0.2mm。
6.5 锅身底部锤印
在底部中心Φ200mm的圆周内随机取三点,以此三点为中心单位面积为100mm2的方格内锤印数量均不少于10个。
6.6锅身渗水试验
锅内装入常温水水面至连接部位以上,放置30分钟观察。
6.7手柄牢固度试验
按照GB/T 32432中6.8的规定进行,手柄及相应配件不松动,不变形。
6.8手柄阻燃性试验
按照GB/T 32432中6.10的规定进行,手柄不应自燃。
6.9手柄抗扭强度试验
按照GB/T 32432中6.11的规定进行,手柄的扭曲变形角度不超过10°,手柄连接件不松动。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产品应按表2的要求进行检验。
表2 检验项目及试验方法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抽样数量 检验分类标记
材料材质 5.1.1 6.1.1 0.1% ●
食品安全 5.1.2,5.1.3 6.1.2,6.1.3 0.1% ●
底部锤印 5.2.2 6.5 0.01% ●
外观质量 5.3 6.2 100% ○
锅口内径 表1 6.3 100% ○
底部厚度 表1 6.4 0.01% ●
锅身渗水试验 5.4 6.6 0.01% ●
手柄牢固度试验 5.5 6.7 0.01% ●
手柄阻燃性试验 5.5 6.8 0.01% ●
手柄抗扭强度试验 5.5 6.9 0.01% ●
注:○表示出厂检验项目;●表示型式检验项目。
7.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达到规定要求,由质检部门签发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7.3 型式检验
锅具型式检验,参照GB 4806.9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的相关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
━锅试制鉴定投产时;
━当结构、材料、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产品转产生产时;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与最近一次型式检验差别较大时;
━国家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提出要求时。
8 标志、标签和使用说明书
8.1 标志
8.1.1 产品明显位置上应有永久性的商标或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规格、企业名称、厂址、联系电话。
8.1.2 包装箱的贮存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标准,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T 6388的规定,并应有如下标志:
━商标;
━产品名称和规格;
━出厂年月;
━企业名称、厂址、电话号码;
━数量;
━净重、毛重、体积(长*宽*高);
━怕湿、向上、小心轻放标志。
8.2 标签
合格证上应有如下内容:商标、合格证(字样)、检验员(签名或盖章)、制作日期、制作厂名。
8.3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应有如下内容:
━使用前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
━在炉具上的使用范围;
━注意事项;
━本产品执行标准号;
━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9 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包装
9.1.1 产品包装应干燥、完整、清洁、无腐蚀性,附有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
9.1.2 包装应符合国家环保法规及相关要求,瓦楞纸板包装盒应符合GB/T 6544的规定,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9.2 运输
运输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掷、翻滚和踩踏;运输过程中应禁防受潮湿、挤压及雨淋;不应与腐蚀性物品同时装运。
9.3 贮存
9.3.1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无腐蚀性物品和气味、相对湿度小于85%的库房中。
9.3.2 产品存放应离墙保持在200mm以上,离地面距离在100mm以上,每堆堆高不超过3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