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14年9月11日召开会议,对抚顺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行了审查。
法制委员会认为,《抚顺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为抚顺市依法治理地方铁路,加强地方铁路管理,减少铁路运输事故,确保地方铁路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铁路管理出现了工程项目特别是大中修项目不规范、地方铁路安全保护任务加重、地方铁路管理养护建设滞后、对地方铁路特有工种培训管理缺失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部分内容与之不相一致。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铁路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抚顺市实际,对《条例》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决定》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没有抵触,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审查批准。
法制委员会审查该《决定》,事先征求了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意见。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