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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2022/07/16126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权,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严格按计划进行。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计划部门共同编制,经市人民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权,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严格按计划进行。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计划部门共同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应包括拟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等。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签订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四条 各类用地的实际出让年限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在国家规定的出让最高年限内确定。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要严格限制协议出让的范围,除国有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以及工业等特殊用途土地外,都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均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让底价和国家规定的最低价。

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职能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者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按房地产成交价的1%确定。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额、付款方式和期限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其已付履约保证金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予退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按照规定,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财政部门收缴,列入预算,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5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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