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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2022/07/16135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领取土地使用证;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四十六条 下列土

第四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四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领取土地使用证;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四十六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未依法登记领取土地权属证书的;

(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载明双方的法人名称、宗地位置、四至、面积、用途、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权利和义务等。

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第四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土地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五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应向政府申报价格,凡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五十二条 在办理房屋及地上建筑物交易手续的同时,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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