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禁止夜间在住宅区、宿舍使用震动和噪声超标的设备和工具。
第二十六条 居民在家庭使用音响设备,或在住宅区附近开展娱乐活动,音量不得超过该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居民区内利用音响设备向外播音。
第二十七条 在居民区内开办的各类餐饮、娱乐场所,其排放的噪声必须符合该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大型集会或宣传活动;
(二)紧急排险需要;
(三)经市公安部门批准的其它特殊需要。
第二十九条 在市区内的商店和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各类场所,严禁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在室内使用音响设备时,其边界声级不得超过该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市区内经营录音带、录像带、音响器材的商店和摊点应备有试音室或其他低音试音设备。
禁止在露天市场和沿街售货时使用扬声器。禁止夜间在居民区内高声叫卖。
第三十条 在市区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