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是指重大建设项目稽察部门(以下简称稽察部门)依法监督重大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情况,检查项目建设状况,评价项目效益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 使用财政资金投资、融资的项目;
(二)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三)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四)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 使用国家或省、市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六) 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七) 上级稽察部门委托稽察的项目;
(八) 群众举报确需稽察的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稽察部门,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其所属稽察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并对县、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县、区稽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五条 稽察工作所需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