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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2022/07/1677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包括商业、金融、旅游、娱乐、服务业和商品房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均实行有偿出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国有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用地除外。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方可出让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包括商业、金融、旅游、娱乐、服务业和商品房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均实行有偿出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国有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用地除外。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方可出让。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及其他条件,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镇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

市区规划区内的土地出让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由市规划局统一负责规划,并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六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按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出让合同。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受让方。

出让合同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职务;

(二)出让地块的地理位置、面积与用途;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开发建设期限、受让方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币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法;

(六)土地出让条件、合同生效条件;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合同签订日期、地点,使用的文字效力。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土地管理部门应向有意向的受让方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让地块的座落、面积、四至范围、地面现状、地形图及水文地质资料;

(二)出让地块的用途、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三)出让地块的环境、绿化、卫生、交通、消防等要求;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及程序;

(五)出让合同的标准格式;

(六)受让方应具备的资格;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一)申请使用土地者应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件:

(1)受让申请书;

(2)法人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3)其他应提交的资料证明。

(二)土地管理部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是否出让的答复。

(三)经过协商一致,由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受让方应给付出让金总额的10%作为定金。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程序: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编写招标材料,发布招标通告或招标通知书。

(二)投标者可向发出招标通告的土地管理部门购取招标文件资料,并应交付保证金。保证金按招标出让地块基准地价的2%收取。中标者按期签订合同的,保证金按原数退还或可充抵出让金,不计利息;未中标者,按原数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投标者按规定投标。

(四)由评标小组主持开标、评标、决标工作。开标后,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择优决定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开标、评标、决标应由当地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到现场公证,并出具公证书,方为有效。

(五)中标者持中标证明书,在规定日期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中标者应给付出让金总额的30%作为定金。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程序: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拍卖文件、资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开拍卖公告。公告内容:

(1)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一)、(二)、(三)项规定的内容;

(2)拍卖地点、时间;

(3)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二)购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或身份证明到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购取拍卖文件、资料,并应交付保证金。保证金按拍卖地块基准地价的2%收取。通过竞投,价高者获得使用土地资格,并与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保证金可充抵出让金。未获得使用土地资格者,其竞投保证金在拍卖后十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拍卖主持人,主持人按规定时间、程序主持拍卖。

(四)拍卖竞价优胜者即为出让地块中标者,应当场与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应给付出让金总额的30%作为定金。

第二十二条 协议、招标、拍卖的受让方在签订合同六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予办理登记,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定金可充抵出让金。受让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退还定金;土地管理部门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征地费、开发成本、土地用途、收益情况、地段等级、规划参数、使用年限等因素评估确定,出让金应高于基准地价。

第二十五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出让金的,给予出让金总额3%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受让方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应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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