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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2022/07/1625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九条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地政实行统一管理;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查阅、复制和检查与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具体事务。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草拟土地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

第九条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地政实行统一管理;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查阅、复制和检查与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具体事务。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草拟土地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开发、利用、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四)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五)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地价评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根据出让场地条件、土地级别、出让方式以及基准地价拟定标定地价。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六)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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