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鼓励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等多种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噪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共同遵守。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和其他负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