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场所使用设备设施产生噪声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噪声的管理和控制,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时间。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或者进行商业促销。
第二十六条 禁止夜间在居民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进行高声喧闹等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第二十八条 在居民住宅区及其附近的广场、公园、街道、公共绿地等区域采取播放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进行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的,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二十九条 在室内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三十条 法定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全天,工作日的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工具从事产生环境噪声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三十一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动物经营或者家庭饲养动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