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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2014]1016号简介

2022/07/16114 作者:佚名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宁政国土批[2014]17号),决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块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具体实施单位依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涉及该范围的原土地使用者在完成补偿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证到我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注销的,将依法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收回地块范围:该地块位于栖霞区龙潭街道。具体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宁政国土批[2014]17号),决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块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具体实施单位依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涉及该范围的原土地使用者在完成补偿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证到我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注销的,将依法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收回地块范围:该地块位于栖霞区龙潭街道。具体范围见附图,详情可到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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