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告[2015]1037号》是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宁政国土批[2015]42号),决定依法收回下列地块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具体实施单位依法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涉及该范围的原土地使用者在完成补偿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证到我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注销的,将依法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收回地块范围:该地块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红山。具体范围见附图,详情可到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