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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内容解读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文昌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解读 《文昌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有关规定,现对本办法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7年3月13日,文昌市颁布实施《文昌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

《文昌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解读

《文昌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有关规定,现对本办法进行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7年3月13日,文昌市颁布实施《文昌市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暂行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土改〔2019〕1号)、《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琼自然资改〔2019〕8号),海南省将统筹推进农村“三块地”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为了更好地落实省实施方案,做好试点工作,同时结合文昌市近7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果经验,对于目前文昌市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中被征地农民与实施征地单位反馈需进一步调整缩小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制度实施有效期限等问题,结合群众提出缩小至占用耕地、重点公益林等情形,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以顺应改革趋势。

二、目标任务

统筹推进三项改革试点,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同权同价同责、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经批准有条件有偿使用和流转、探索退出和权属登记等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建立不同权属、不同用途建设用地合理比价调节机制和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统筹不同地区、拥有不同类型土地的农民收益,为“全省一盘棋,全岛同城化”战略的土地制度和政策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要素在城乡间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加快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助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逐步形成海南自贸港特色的城乡土地管理政策和制度体系,为海南不断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贡献“文昌经验”“文昌样本”。

三、主要内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海南省统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琼农土改〔2019〕1号)和《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琼自然资改〔2019〕8号),经充分学习借鉴先进地区改革试点经验及结合文昌市7年改革试点探索实际,重点对公共利益、征收程序、留用地选址及用途等进行修订完善。

四、涉及范围

在文昌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土地征收行为,适用本办法。

五、执行标准

本办法在海南省实施改革试点期限内有效,施行期间,文昌市其它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新颁布上位法及政策等不一致的,以新颁布上位法及政策为准。

六、注意事项

坚持利益平衡,合理调整国家、集体和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关系,处理好发展改革稳定关系。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底线。

七、关键词诠释

土地征收:指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公共利益:指的是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建设、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政府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和批准成片开发建设的项目等。

八、惠民利民举措

本着“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根据被征地单位及农民的意愿,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安排补贴资金、留用地、留物业及其他政策支持等多元化安置方式,让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九、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明确公共利益指的是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建设、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政府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开发边界范围内)实施成片开发建设的项目等。”

二是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程序规定,将土地征收明确至以下8个程序:

1.确定征收地块,发布征地启动公告。依据项目用地选址和规划确定征收地块,由市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由市资规局出具征收地块的征地界线图、土地权属图、土地总体规划图和利用现状图等征地图纸交给征地实施单位,在征地前期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2.征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后,由征地实施单位(属地镇政府)组织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属地镇政府需依据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对征收土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等,并形成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经市资规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认定。

3.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市资规局应当依据市政府认定的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市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属地镇政府等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由市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现场勘测定界,召开村集体征地会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征地工作人员要组织现场进行征地范围实地测量放线、定界,实地标明拟征收地块的四至范围。且组织召开被征地村集体成员会议,介绍当前社会发展形势和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明确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范围和面积,解答群众提出的有关问题,安排农户耕作地面积、青苗及附着物清点登记等征地工作时间节点。

5.核定土地权属和面积,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市政府依法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征地工作人员要组织被征地村集体代表核定征收的土地面积和土地权属,填写征地搬迁补偿统计表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并组织被征地单位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确认。

6.土地征收申请审批,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市资规局应当依据市政府依法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市政府认定的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会同市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属地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组织征收地块的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材料,并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向海南省政府申请审批。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市政府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组织实施。

7.青苗、附着物清点确认公示,拨付征地补偿款。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清点确认工作,有时可以安排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之前,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清点时必须核实青苗、附着物的业主(补偿对象),原则上谁种植谁受益,也就是业主受益。涉及特殊苗木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的,可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或者与产权人按照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的,估价机构由征地实施单位与特殊苗木的产权人协商选定。青苗、地上附着物清点和估价完毕后,要及时出具《青苗、附着物点验清单》,由征地工作人员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共同签字确认。清点登记结果经确认后,应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共场所进行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规格、权利人及投诉电话等。

青苗及地上附着清点确认登记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征地工作组要出具征地补偿费公示结果确认书,征地工作人员要填写好《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清册》等相关表格。征地实施单位要出具完成征地补偿工作确认书,并一起将征地相关的表格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报送市资规局进行审核、审签《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以及落实征地补偿款申请和拨付工作。

8.征地补偿结果公告,征收地块清表和储备。待完成征地补偿款拨付后,市资规局应将征地补偿结果信息(包括征地批复、征地范围、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在市政府网站(或政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告,并将一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返交给被征地村集体,同时告知被征地集体持其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到市资规局核减被征地面积进行变更登记。市资规局应发布征收地块清表公告或通知,征地实施单位应组织征收地块范围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表和建设简易围栏工作,将没有征地补偿遗留问题的征收地块交付市政府进行储备,征地工作结束。”

三是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将土地征收表决明确至三分之二。

四是明确新安排的留用地选址应当符合省和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开发利用,不得安排商品住宅用地作为留用地。已安排的非住宅性质留用地不得改变用途用于建设商品住宅。”

五是根据现行征地实际,明确土地征收试点项目,市人民政府可按试点项目被征地面积给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征地安置留用地,留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地总面积的8%,留用地在被征地总面积外另行安排。除土地征收试点项目外的土地征收项目,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面积累计达到农村集体土地或耕地累计面积60%以上的,征地时间在2007年7月1日后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省人民政府征地安置留用地有关规定安排征地安置留用地;征地时间在1993年9月16日至2007年6月30日间的,按《文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发区土地征用暂行办法》(文府〔1993〕191号)规定安排征地安置留用地。”

六是明确《暂行办法》在海南省实施改革试点期限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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