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效能,调动各单位招商工作积极性,突出先进制造业和高成长服务业招商,提升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绩效评估。
第三条绩效评估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每半年初评一次,每年全面评估一次,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坚持科学合理确定评估指标,把工作成效量化评估与工作开展情况定性评估相结合,既重视评估招商引资项目的总量、规模,更重视评估合同履约率、项目开工率和资金到位率,全面系统评估招商引资工作绩效。
第五条招商引资绩效评估总分值100分,各项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分值,分项权重如下:
(一)实际利用内资、外资目标及增幅、增量完成情况,占总分值的30%。(二)引进先进制造业、高成长服务业及其重大项目、产业集群招商完成情况,占总分值的30%。
(三)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履约率、项目开工率、资金到位率完成情况,占总分值40%。
第六条评估程序。
(一)每季度对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连续两季度进度落后的单位通报批评,主管领导在全市对外开放工作例会上进行表态发言。
(二)年终绩效评估,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若干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验台账、实地观摩等办法,分别对各责任单位全年招商引资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三)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计算分值。绩效评估结果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认定。
第七条本评估结果作为年度招商引资工作综合考核奖惩的基本依据,由市政府在全市公布,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落后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一)考核工作分7个县(市)、4个城区和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等3个园区共三组计奖,县(市)取前两名、城区和园区各取第一名表彰奖励。第一名各奖励25万元,第二名奖励15万元。
(二)当年被评定为先进单位的县(市)区党政正职、主管副职、招商局长,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向市委建议在年度考核中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连续3年被评定为先进县(市)区的党政正职、主管副职、招商局长,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向市委建议作为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
(四)对当年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县(市)区党政正职、主管副职、招商局长给予通报批评,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向市委建议对其党政主要领导予以约谈。
第八条各县(市、区)、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应加强招商引资绩效评估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严明工作纪律,提高绩效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对于虚报瞒报、弄虚作假、骗取政绩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评比资格,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九条各县(市、区)、平原示范区、高新区、经开区应参照本办法,完善本区域的招商引资绩效评估制度。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