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全局性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文印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网络建设管理、档案、保密、接待、计划生育、来信来访处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物业管理及车辆、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
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惩、离退休工作及本县基层国土资源所人员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目标管理和全局职工年度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老龄工作;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和有关政审工作;拟订实施全局人事教育工作计划;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局系统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及岗位教育培训。
(三)财务股
研究拟定并实施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法;负责各项拨给专项资金、国土资源规费资金和其他事业性收入的财务管理;对土地、矿产有关规费的征收、使用进行财务监督;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地质勘查和信息化建设等项目的资金预算审核;组织汇总、编制财务预算决算;对直属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全系统固定资产的管理,监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资产;指导全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四)政策法规股
组织和协调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管理办法的起草、修改和审核;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组织协调依法行政工作,代表局机关参加诉讼活动,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
(五)规划股
组织研究国土综合开发整治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测绘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拟定全县土地供应和政策;组织研究全县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参与报国务院、省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审核全县各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负责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六)耕地保护股
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拟定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元宝和技术方案;参与违法占用耕地案件的查处;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负责编制耕地占补平衡方案,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和资金拨补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检查、验收;承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围垦开发的立项、送审工作。
(七)建设用地股
负责承办需报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土地自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工作,组织建设用地会审工作;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事宜,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资格审查审批;负责城乡个人建房用地审批、报批及临时用地、延期用地审批和管理;参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工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实施情况。
(八)地籍管理股
负责全县地政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和土地统计,组织土地使用证年检;组织实施土地确权、抵押登记、发证、审查发证资料、权属争议调处和权属管理,承办个人与单位之间、负责建设用地地类、权属、面积的确认,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及维护。
(九)地产管理股
负责全县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的管理、监督工作以及土地交易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具体工作;负责土地储备的管理,审查土地储备计划、方案;代政府起草收购土地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负责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土地批租、出让土地的审批;负责编制土地使用权年度供应计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负责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审查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负责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资格的初审;组织土地价格评估会审,负责土地评估结果备案管理;负责全县地产对外招商引资的组织工作;组织发布土地供应信息;管理闲置土地,收取土地闲置费,组织收回土地利用权的有关工作。
(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股
参与研究拟定全县矿产资源政策和矿产储量管理办法;组织建立健全全县矿产资源评审的专家系统;负责指导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零星分散矿产、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审查工作;负责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
(十一)矿产开发管理股
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负责办理采矿权资料审核、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出租、招标、拍卖等权属变更的审查、报批及登记;依法划定矿区范围,调处采矿重大权属纠纷;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的年检年审;组织开展矿产品运输和销售情况的检查,参与调查处理涉及矿产资源的违法案件;协助征收矿产资源有关规费。
(十二)地质勘查股
参与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初步审查地质勘查单位资格;指导全县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依法进行勘查登记和地质勘查项目立项;依法参与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协助组织确认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评估结果。
(十三)地质环境股
拟定和实施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编制全县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县境内区域、城市、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的管理;为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提供地质环境意见;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工作及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的调查、善后处理和整治工作,负责全县地质环境监测及网络管理工作;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提出送审意见,承办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事项的审查;组织人为地质灾害纠纷的调处和责任界定。
(十四)测绘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律、法规、规章和测绘行业政策;对报上级审批的测绘单位等级资格和测绘人员测绘工作证进行初审;按国家规定审核县外组织、个人来新测绘;负责全县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数据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管理地图编制工作,拟定本县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审核向社会出版、展示的本县地图;编制上报和实施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测绘年度计划;负责管理和组织全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测量的控制系统的建立和更新、使用;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的管理、分发、服务,按规定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组织实施全省测绘技术标准、规程;审核对外提供的测绘成果;负责全县测绘技术咨询和测绘业务技术培训;负责全县按国家测绘任务登记办法规定权限的测绘任务登记;负责全县重大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