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定全区水文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负责编制水文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水文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全区境内水文水资源站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全区水文水资源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与计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四)负责全区水情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分析;负责重要水情预报信息的发布。
(五)负责全区河、湖、库及地表水、地下水水量水质的监测、分析、评价;水域排污总量的监测。
(六)统一管理全区水文资料的整理、复审、汇编工作;负责全区水文水资源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和运行管理。
(七)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承担水文测报设施保护工作;依据行业法规对全区水文专用仪器设备统一管理。
(八)负责有关水事纠纷、涉水案件的裁决所需水文资料的审定,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保护水资源;负责编制水资源公报、地下水通报和水质公报。
(九)承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水利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