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住宅与房地产业、建筑业发展规划,拟订地方性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监督检查住宅与房地产业、建筑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负责房地产及建筑市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二)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及综合验收、决算预审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全县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县各类房屋的行业管理。
(四)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资质管理、项目管理;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和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房地产档案管理,负责房产测绘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交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参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负责调查、界定城镇异产毗邻房屋的产权及维修责任;负责县直管公房的资产运营、管理经营和安全维护工作。
(六)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业管理和征收安置房建设交付工作,拟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负责全县房屋征收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全县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负责全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负责全县房屋安全鉴定和等级评定;负责全县白蚁防治行业管理。
(七)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县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造价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重点工程的预算审查。
(八)管理城市公用事业。负责城市供水、燃气、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管理市政设施、城区防汛排涝、城区排水;管理城市园林和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初审和管理。
(九)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制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与管理重大技术项目引进工作。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十)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燃气和物业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组织开展内审工作。
(十三)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综合开发和建设。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民防空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县人民防空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指挥工作。组织制定县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组建并指导县防空防灾专业队伍和群众防空队伍建设与训练工作。负责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协调、监督、保障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拟定县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参与指导城市地下工程的建设;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全县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承担政府赋予的抢险救灾工作,参与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规划、方案拟订,担负构建指挥平台、整合相关信息资源、组织疏散安置等相关服务和保障任务。组织开展人民防空防灾宣传教育,组织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广人民防空防灾科学技术研究应用成果。编制人民防空年度预决算,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国有资产并实施监督检查。承办县政府、县人武部、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