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住房保障政策,参与研究和制定我市住房保障政策;
2、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3、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请登记、审核、公示、备案,并组织进行保障;
4、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工作;
5、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资金使用的初审工作;
6、负责保障家庭的立卷建档工作,协助做好全市住房保障的统计工作;
7、负责市政府出资的保障性住房资产的代为登记工作,负责租金收取等管理工作;
8、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定期复检工作;
9、负责对各市(县)、区保障性住房工作业务联系指导;
10、完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