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审计局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组廉政建设,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派出的实施审计或审计调查项目的审计组。
第三条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的廉政工作负领导责任,其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审计组廉政教育。因地制宜,形式多样,讲求实效,充分利用现有各种载体资源和网络技术,加强审前警示、审中提醒和审后评估,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洁从审意识;
(二)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审计组廉政纪律。进驻审计点后,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公布审计计划、“八不准”审计纪律等审计廉政规定和监督举报电话,发放廉政监督卡,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主动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
(三)检查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执行情况。认真把握审计流程的廉政风险点,采取相应防控措施,加强日常监督。离开审计点前,检查、总结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廉政意见。积极配合局有关部门开展审计现场廉政巡查、重点审计项目廉政检查和审后廉政回访;
(四)落实对外聘人员的廉政管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外聘人员日常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审计纪律管理,督促其充分知悉并严格遵守各项审计纪律、廉政纪律和保密规定;
(五)严格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对审计过程中涉嫌违纪违规或可能影响审计机关形象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四条 审计组主审对审计组廉政责任负有重要责任,其职责是:
(一)配合审计组长抓好审计组廉政建设工作;
(二)关注审计流程中的廉政风险点,负责具体审计项目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三)关注审计纪律管理,处理被审计单位接待工作中的涉廉事项;
(四)发现和制止审计工作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针对廉政建设方面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
第五条 审计组(4人以上,含4人)要指定兼职廉政监督员,并报派驻纪检组备案,其职责是:
(一)协助审计组组长抓好廉政监督工作;
(二)密切关注审计组内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和审计人员思想动态,并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和反映;
(三)发现苗头性问题或可能引致廉政风险的情况应及时制止,避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
(四)注意发现审计组内廉政方面的好人好事,并以信息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针对廉政建设方面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
第六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要恪守审计职业道德,保持应有的审计独立性,忠于职守,依法审计:
(一)对审计组成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采取回避、追加复核等相应措施;
(二)现场审计、延伸审计、核查重要事项和接受重要审计工作资料以及交换审计意见时,必须保证2人以上,审计人员不得单独与被审计单位接触;
(三)不得隐瞒、变更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形成的秘密文件材料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 审计组应严格执行审计外勤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避免因与被审计单位发生经济关系,影响审计的独立性。
第八条 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审计纪律和廉政规定: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第八条各项规定的,分别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按照有关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审计人员执行廉政纪律情况与评先选优、提拔任用等挂钩,处(室)副职以上审计人员的错误事实等情况应记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违反廉政纪律,除按党纪政纪处理外,还要按照《无锡市审计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追究审计组组长以及派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先选优的资格。
第十二条 对于严重违反廉政纪律的问题,在全市审计系统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审计组派出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派驻纪检组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