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草拟我县地方性审计规范性文件,参与制定有审计内容的地方性财经政策,并监督执行。
二、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务收支。
2、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4、县级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状况。
5、县级国有及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和经营等状况。
6、县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发行彩票募集的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县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概(预)算、决算和县级国家重大工程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县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县委、县政府决定或接受县纪委、监察部门,以及县级有关部门委托的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县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
四、向县政府县长提交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实施对县级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