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住房保障、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和建设、村镇规划和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展规划、计划,进行行业管理。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拟定地方性规章,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全县地震工作,承担县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的职责。
(三)拟定本县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使用工作;组织实施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本县廉租性住房和经济适用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及日常管理。
(四)指导和管理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作;负责全县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县政府交办的乡镇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评审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指导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全县城市建设;指导城市燃气、市政桥梁、市政设施、雕塑、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负责对国家级、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市监察。
(六)拟定全县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指导村镇规划编制、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省级以上重点镇的建设。
(七)指导和监督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和工程招投标;参与县内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指导监督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作的抗震设防;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九)拟定全县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指导房屋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工作。
(十) 负责在全县范围内对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稽查,依法对建筑行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查和处罚。
(十一)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二)负责本系统的人才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全县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十四)负责和指导全县人民防空工作。
(十五)承办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