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以下简称《晋陕蒙规定》)全国唯一的水土保持地区性法规,并率先在该区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为了贯彻《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1989年由国家计委(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三省(区)计委和水土保持部门组成“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协调接壤地区在开发建设中贯彻执行《晋陕蒙规定》的有关问题,1994年,根据接壤地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发展形势的需要,将“协调小组”升格为“晋陕蒙接壤地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国家计委、水利部、煤炭部、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国家科委、林业部、农业部、地矿部、国家土地局、中科院和三省(区)人民政府,其中国家计委为组长单位。“协调小组”共召开协调座谈会五次,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两次,为促进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然而自1996年以来,“领导小组”活动较少,接壤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中出现了新的问题,面对新时期出现的新问题,需要高层次地协调接壤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各方面的关系,重新启动“领导小组”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