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挂牌方式进行:
(一)通过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收购储备进行交易的所有土地;
(二)土地一级市场中以出让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
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当根据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挂牌出让文件。挂牌出让文件包括挂牌公告、挂牌地块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报价单、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第二十九条 挂牌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挂牌出让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三)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四)挂牌起始和截止时间及地点;
(五)索取提交报价单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六)确定竞得人的方式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七)履约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三十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则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六)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七)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一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四)在挂牌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三十二条 竞得人应在《挂牌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竞得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竞买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挂牌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