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所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交由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储备,投标(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标人或竞得人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的;
(二)中标人或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三)中标人或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四)中标人或竞得人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兑得的。
第三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