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证明或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回迁房的,提供经公证的房屋拆迁协议书、增补面积发票;
4、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6、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12、失业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
13、农业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解除合同证明、户口本;
14、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