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12月1日经本溪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为了便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了解和审议《条例》,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我市于1997年制定的《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原《规定》的实施,对推动我市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绿化工作越来越受社会关注,绿化建设和管理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实践中,城市绿化发展不够平衡,绿地布局不尽合理,毁损、占用绿地或者改变绿地用途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另外,由于《城乡规划法》和《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原《规定》中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因此,有必要以“立新废旧”的方式重新制定《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二、制定《条例》的简要过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立法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先后征求各方面意见,学习借鉴外地经验,经过反复修改论证,形成《条例(草案)》。
市政府于2015年9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初审后,交由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法制委员会在本溪日报和本溪市人大网站全文公布《条例(草案)》,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召开立法专家咨询会、立法顾问和法制专业代表小组座谈会,征求专家、顾问、人大代表的意见;深入立法基层联系点,直接听取百姓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在认真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与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充分交换意见,同时还就条例中重点问题向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作了专题汇报。法制委员会于11月20日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12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经过第二次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并借鉴沈阳、重庆、成都等外地城市绿化的主要做法和先进立法经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附属绿化工程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的问题
《条例》规定,在审批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城市绿化部门参加。
(二)关于实行绿地登记及养护管理责任人制度的问题
《条例》规定,对绿地实行普查并登记造册,确认绿地权属,明确管辖区域界线和保护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关于绿化树木砍伐、移植的问题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确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加强社会公众对树木移植行为的监督,要求在移植现场公示移植原因和株数。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