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8日召开会议,对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查。
法制委员会认为,《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推动该市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规定》中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已经不能适应本溪市城市绿化建设与管理的需要。本溪市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该市实际,重新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内容与法律法规没有抵触,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审查批准。
法制委员会审查该《条例》,事先征求了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意见。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