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政、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制定地方财政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定全区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建议。
3.编制年度区级财政预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汇编全区年度财政预算,审编财政决算;办理区级各部门的预算追加、追减和调整;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预算外资金和区级财政专户,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综合预算;对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并对政府各类专项资金、专用基金、暂存款实行统一核算。
4.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全区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5.参与制定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济贸易、外汇、科技教育、住房、医疗卫生、民政抚恤、社区管理、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加强宏观调控;制定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与监督。
6.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参与各项税收政策的调研和制定。
7.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管各级财政收支和各部门财务活动,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依法处理;强化财政监督,建立预算收入保障机制、预算支出有效监控机制和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8.管理全区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及拨款,负责区本级财政性投资工程的审价管理;负责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概算复审及预决算审核审批工作;负责世界银行贷款和区本级建设资金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负责非贸易非经营用汇的管理及全区特种定向国债的承销、兑付和管理。
9.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区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及项目管理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考察和评估论证镇乡(街道)申报的项目;汇总编报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负责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管。
10.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研究制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及处置、出租、出借等相关事项的审批工作;建立和完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11.管理和指导全区的会计、资产评估和社会审计等工作;依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监督与指导;配合区职改主管部门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试和评聘工作;负责会计人员的教育,加强全区财会人员的队伍建设。
12.制定财政税收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开展财政、地税、财会学术研究和财政、财会干部的培训,指导区级财税、财会社会学术团体的管理工作,负责财政宣传工作和财税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13.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抓好本系统干部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纪律和业务技能等建设。
14.承办区政府及省、市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