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出租管理,充分发挥土地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是指未支付土地出让金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行为。
第四条 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具有合法产权证明;
第五条 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章的规定,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进行转让和出租,也可以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时,土地使用者应遵守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各项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