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全县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全县水利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县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协调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拟定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
(三)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重要河道、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四)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防潮抗旱工作,承担县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防潮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防潮论证提出意见;指导城市防洪、防潮工作,发布水利信息,管理水利信息网络,对较大河道、水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河道、水库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街道)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指导防潮堤建设与管理;负责水利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饮水、节水灌溉、乡镇(街道)供水、灌区管理、机井建设工作,指导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七)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归口管理全县农村“荒沟、荒丘、荒滩”治理开发的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承担县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