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测绘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各项实施办法,起草地方性规章草案,并指导与组织实施 。
(二)根据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研究制订我县建设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体制改革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指导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承担推进城市化的组织协调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四)组织制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建设行业的地方性标准和行业规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定额的实施。
(五)监督管理全县建筑 活动,统筹规划全县建筑设计和施工力量的发展,按规定审报施工企业、设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咨询公司、建筑制品企业、城市燃气、供水企业的资格等级;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中介组织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规范建设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六)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土建、安装、装饰等的质量监督管理;对各类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 处理工程质量事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机构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指导全县城市和村镇建设;负责管理全县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管理全县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节水工作;负责城市市容、环境治理;负责建设执法监察工作。
(八)负责住宅与房地产业管理;负责管理全县住宅产业化、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划分,管理房地转让、抵押和租赁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开发利用工作;管理从事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核准工作。
(九)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的和利用。
(十)制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 规划、计划;组织指导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引进、普及、推广工作;监督下属单位的财务、投资。
(十一)制订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负责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行业职能技术教育和职工培训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负责本系统执业资格制度和岗位技能鉴定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全县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城市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组织和指导全县测绘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负责本行政区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报批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