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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名词解释

2022/07/16207 作者:佚名
导读:营运单位 申请获准或已获准经营和运行核动力厂并负责核动力厂安全的单位。 许可证(执照) 由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行有关核动力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特定活动的授权证书。 许可证(执照)持有者 持有有效许可证(执照)的单位或人。 调试 核动力厂已安装的部件和系统投入运行并进行性能验证,以确认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满足性能标准的过程。调试包括非核试验和核试验。 核动力厂状态 运

营运单位

申请获准或已获准经营和运行核动力厂并负责核动力厂安全的单位。

许可证(执照)

由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行有关核动力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特定活动的授权证书。

许可证(执照)持有者

持有有效许可证(执照)的单位或人。

调试

核动力厂已安装的部件和系统投入运行并进行性能验证,以确认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满足性能标准的过程。调试包括非核试验和核试验。

核动力厂状态

运行状态 事故工况

超设计基准事故

正常运行 预计运行事件 (1) 设计基准 (2) 严重事故

事故

事故管理

(1) 没有明确地考虑为设计基准事故,但可为设计基准事故所涵盖的那些事故工况。

(2) 没有造成堆芯明显恶化的超设计基准事故。

运行状态

正常运行或预计运行事件两类状态的统称。

事故工况

比预计运行事件更严重的工况,包括设计基准事故和严重事故。

正常运行

核动力厂在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范围内的运行。

预计运行事件

在核动力厂运行寿期内预计至少发生一次的偏离正常运行的各种运行过程;由于设计中已采取相应措施,这类事件不至于引起安全重要物项的严重损坏,也不至于导致事故工况。

设计基准事故

核动力厂按确定的设计准则在设计中采取了针对性措施的那些事故工况,并且该事故中燃料的损坏和放射性物质的释放保持在管理限值之内。

严重事故

严重性超过设计基准事故并造成堆芯明显恶化的事故工况。

事故管理

在超设计基准事故发展过程中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1)防止事件升级为严重事故;

(2)减轻严重事故的后果;

(3)实现长期稳定的安全状态。

运行

为实现核动力厂的建厂目的而进行的全部活动,包括维修、换料、在役检查及其他有关活动。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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