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县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县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县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制定我县审计、财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以及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建议。
(四)向县政府提交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县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和专用资金使用情况。
4.县属国有企业和县政府规定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县属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县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7.县政府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以及捐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按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负责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九)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一)组织审计我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县属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二)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县审计系统的应用,组织全县审计系统实施“金审工程”建设。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三)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审计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