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房地产管理局(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地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各项房地产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范围内各项房地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编制全县房地产近期、中期、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
(三)管理全县房屋拆迁、国家大、中型工程建设拆迁与房屋安全工作;负责审查拆迁单位的资质和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性,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负责全县危险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制定并实施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对鉴定的危房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负责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镇规划区内房屋的修缮,审查修缮队伍资质和工程技术、质量、定额;审批已建成房屋的结构、设施的变更;负责全县房屋建设的白蚁防治工作。
(五)负责城镇规划区内房地产物业管理、小区管理工作。指导城镇房屋管理实现社会化、专业化和企业化的体制改革;审查城镇规划区内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并进行业务指导和年检、年审;负责对全县房地产的综合开发管理和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地方性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对房地产开发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制订房地产开发的近期计划和长期计划;负责综合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工作。
(六)负责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调处房地产纠纷,管理公有、私有房屋(含外籍人房屋),处理落实私房政策的遗留问题,负责异产毗连房屋管理。
(七)负责公有住宅出售及售后的维修和养护管理;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安居工程”、“解危解困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镇廉租住房管理、住房使用互换等方面的工作,规范职工集资建房,推动城区住宅建设和住房商品化工作。
(八)负责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内部审计、经济核算、职工培训、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及人事编制等工作。
(九)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国有直管公房的管理和经营,对社会房屋的经营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十)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