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制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参与县城总体规划的拟订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政策和法规。
(二)承担保障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制度改革,负责全县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管理和全县房屋安全管理职责。
(三)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县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抗震设防、造价标准定额、安全生产和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建筑装饰装修、房屋拆除、新型墙材、预拌商品混凝土、工程检测等建设企业的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国家、省、市、县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全县建筑业、建设监理、工程安全生产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指导建筑企业开拓区外市场、建筑劳务合作;参与重点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和后评价工作。
(四)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小城镇、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参与村镇规划编制、受灾地区的重建和国家重点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
(五)拟订县城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县城规划区内城市排水、燃气、热力设施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县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后评价工作;管理县城建设档案。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等城市建设工作,依法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工程违规违法案件,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制订并监督执行,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全县建筑业技术规范并指导实施。
(七)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城市拆迁方面的安置政策;拟订全县城镇拆迁安置管理办法,指导城乡建设开发中的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管理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标准定额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县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并及时收集上报补充修改意见。
(九)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贯彻落实勘察设计行业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
(十)履行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职责。
(十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参与县城综合整治。
(十二)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措施和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十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开发、技术引进和创新建筑节能推广工作。
(十四)制订全县住房和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指导行业的技术进步工作。
(十五)制订全县住房和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负责全县住房和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