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本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城市规划放线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施工排水清污处理费、工程施工安全审查费、产权交易手续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并协调水、电、气等部门做好配套建设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各商业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
第十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