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统一由县建设部门管理。符合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按程序向建设部门申购。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常住居民户口的家庭。
(二)家庭收入符合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符合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由县建设部门制订,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三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房申请书、《桐梓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
(二)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民政部门按照《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出具的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采取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桐梓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批表》,社区居委会在三日内签署意见后报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材料后,在五日内对申请人提供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送交到建设部门。
(三)审核。县建设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在15日内会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
(四)公示。对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县建设部门签署意见并统一公示。
(五)复核。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建设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所提异议进行复核,并说明复核情况。
(六)审批。县建设部门对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予以审批通过确认其资格,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七)轮候。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对取得资格的申请人家庭按照住房困难程度、申请顺序和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轮候或采用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房人,由县建设部门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
申请人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在准购时限内到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地点办理购房手续。申请人在准购时限期满后未办理购房手续的,已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作废。如果仍需购买的,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
县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土地收储项目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干部和驻遵部队现役军官家庭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供应。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建设部门按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的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在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按照届时同地段、同标准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30%向县建设部门缴纳土地收益和政府优惠费用取得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土地收益和政府优惠费用应统一缴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住房保障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的拆迁还房不予补缴土地收益和政府优惠费用,统一按全产权进行房屋登记。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营业性房屋,项目建设完成预(销)售时,由项目开发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缴纳营业性房屋分摊土地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和政府优惠费用后取得全产权,按商品房销售。土地出让金标准按不低于土地获得时同等地段经评估核定的商业地价;政府优惠费用标准按审计机构出具《预审报告》中明确的数额执行。土地出让金和政府优惠费用应统一缴入住房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住房保障建设。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将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或媒体发布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信息、销售价格、项目实施单位、售房时间、申购程序等情况。